(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者)(旧政策已作废,仅供查阅)
注:未注明复印件的数据需提交原件核对
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者
1、捐赠人的书面申请;
2、捐赠地市政府(地级以上市)或者市侨办出具的证明函、省侨办的公函。省侨办的公函须已送我所备案;
3、捐赠人的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或外国公民《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4、车主名称与捐赠人相符的,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车辆登记文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所有权登记凭证/汽车》。车主名称与捐赠人不符,属香港有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属香港无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属澳门公司的,须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上述数据证明车主与捐赠人有隶属关系(股东或董事);
5、驾驶员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复印件)、香港或澳门驾驶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外国公民《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6、车辆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员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7、《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