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到我省投资,3年内(含办理年度)累计纳税额达到1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准予办理1辆入出内地商务车辆牌证(粤Z港车牌);累计纳税额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准予办理第2辆;累计纳税额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准予办理第3辆。已申请经其他口岸入出内地港澳商务车辆的境外投资者,不受以往数量限制,符合上述办理条件,可申请办理。
(一)投资者包括境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业务申请表》;
2、属于港澳台投资企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属于国外投资企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属于外资金融机构的,提交《金融业务许可证》以及中国银监会批文(外资金融机构);
属于境外投资办学、医疗、联合律师事务所等的,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
4、企业完税凭证(提交时须通过网上核查);
5、投资者登记文件;
属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
属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税务局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即公司查册);
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属台湾地区公司的,提供台湾地区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属国外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海外商业登记证(需经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澳门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属个人的,提交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提交其《护照》及经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澳门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属其他投资者的,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出的的商户登记文件。
6、机动车登记文件;
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署《机动车登记文件》。车辆所有人登记名称应与投资者名称不一致的,应提供以下资料证明两者存在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投资者为香港有限公司的,需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
投资者为香港无限公司的,需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投资者为澳门公司的,需提供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投资者为海外公司的,需提供海外公司股权关系文件,并由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行进行证明及翻译。
7、驾驶人证件;
属香港或澳门居民的,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属外国公民的,提交外国《护照》(需经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澳门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8、机动车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二)担任我省县(市、区)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港澳台人士,在任期内可准予办理1辆入出内地商务车辆牌证。已申请经其他口岸入出内地港澳商务机动车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受以往数量限制,符合上述办理条件,可继续申请办理。
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业务申请表》;
2、所在地区的政协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出具港澳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办理港澳入出内地商务车辆牌证的申请函。
属省级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的,分别提供以广东省政协、广东省人大办公厅的名义出具港澳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办理港澳入出内地商务车辆牌证的申请函;
属全国政协港澳委员或全国人大港澳代表,提供以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名义出具港澳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办理港澳入出内地商务车辆牌证的申请函;
省级以下的政协委员名单须经省政协确认并送省车辆管理所备案。
3、《政协委员证》或《人大代表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机动车登记文件;
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机动车登记文件》。车辆所有人登记名称与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名称不一致的,提供以下资料证明两者存在隶属关系(如在其投资的公司中任股东或董事):
投资公司为香港有限公司的,需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
投资公司为香港无限公司的,需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投资公司为澳门公司的,需提供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投资公司为海外公司的,需提供海外公司股权关系文件,并由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行进行证明及翻译。
5、驾驶人证件;
香港或澳门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外国公民《护照》(需经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澳门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6、机动车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三)改革开发以来在我省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累计金额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可准予办理1辆入出内地商务车辆牌证。已申请经其他口岸入出内地港澳商务机动车的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不受以往数量限制,符合上述办理条件,可申请办理。
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业务申请表》;
2、经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审核确认表》。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侨务部门须出具公函送省车辆管理所备案;
3、捐赠人的身份证件;
属港澳居民的,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属台湾居民的,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属外国公民的,提供外国公民《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4、机动车登记文件;
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机动车登记文件》。车辆所有人登记名称应与捐赠人名称不一致的,提供以下资料证明两者存在隶属关系(如在其投资的公司中任股东或董事):
投资公司为香港有限公司的,需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
投资公司为香港无限公司的,需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投资公司为澳门公司的,需提供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投资公司为海外公司的,需提供海外公司股权关系文件,并由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行进行证明及翻译。
5、驾驶人证件;
香港或澳门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外国公民《护照》(需经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澳门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6、机动车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员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四)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录的外资企业,可准予办理1辆入出内地商务车辆牌证。
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业务申请表》;
2、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投资者登记文件;
属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
属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税务局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即公司查册);
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属国外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海外商业登记证(需经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澳门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属个人的,提交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提交其《护照》及经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澳门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5、机动车登记文件;
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署《机动车登记文件》。车辆所有人登记名称应与投资者名称不一致的,提供以下资料证明两者存在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投资者为香港有限公司的,需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
投资者为香港无限公司的,需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投资者为澳门公司的,需提供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投资者为海外公司的,需提供海外公司股权关系文件,并由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行进行证明及翻译。
6、驾驶人证件;
香港或澳门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外国公民《护照》(需经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澳门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7、机动车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员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上述指标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按届时办理条件办理指标延期手续,超过3年未办理延期的,予以注销指标。相关申请按指标排期轮候获得。
办理流程如下:
2017年9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资料,经审核通过后预约时间携带相关资料到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实体大厅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