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港澳入境商务车指标管理,现就办理投资类入境商务车指标变更车辆业务(即换车业务)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境外企业以投资条件办理的港澳入境商务车指标,在办理变更车辆业务时,需提供该境外企业有效的商业登记文件及相关港澳籍车辆的证明材料。
(一)公司商业登记证明文件(以下均要求原件)
1.属国外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海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及由广东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出具的该证明文件中文翻译本。
2.属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由香港特区政府商业登记署核发的《商业登记证》和公司注册处核发的《公司注册证书》(原本或核证副本)。
3.属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由香港特区政府商业登记署核发的《商业登记证》和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核发的《法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证书发出日期需在受理之日前1年内)。
4.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由澳门特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核发的《商业登记证明》(含登录及附注,证书发出日期需在受理之日前1年内)。
5.属台湾公司的,提交台湾地区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二)港澳籍车辆证明材料(以下均要求原件)
1.港澳车辆的登记车主与申办公司名称一致的,按注册地不同分别提交相应车辆登记证明材料:
(1)属香港籍车辆的,提交香港特区运输署出具的《车辆登记文件》。
(2)属澳门籍车辆的,提交澳门特区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出具的《所有权登记凭证(汽车)》和交通事务局出具的《登记折》。
2.港澳车辆的登记车主与申办公司名称不一致,为申办商号的股东(企业或个人)、董事的,除提交车辆的登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证明商号与股东(企业或个人)、董事的所属关系。
(1)属国外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国外股权关系证明文件及由广东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出具的该证明文件中文翻译本。
(2)属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由香港特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出具的上一年度《周年申报表》(NAR1表)或上一年度《股份配发申报书》(NSC1表)或上一年度《法团成立表格(股份有限公司)》(NNC1表)或上一年度《更改公司秘书及董事通知书(委任/停任)》(ND2A表)(以上材料均应为黄色核证版)。
(3)属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由香港特区政府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核发的《法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证书发出日期需在受理之日前1年内)。
(4)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由澳门特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核发的《商业登记证明》(含登录及附注,证书发出日期需在受理之日前1年内)。
(5)属台湾公司的,提交台湾地区股权关系证明文件。
3.港澳车辆的登记车主与申办公司名称不一致,为申办商号作为股东、董事所在其他境外商户的,除提交车辆的登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证明商号与该境外商户的所属关系。
(1)境外商户属国外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国外股权关系证明文件及由广东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出具的该证明文件中文翻译本。
(2)境外商户属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由香港特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出具的上一年度《周年申报表》(NAR1表)或上一年度《股份配发申报书》(NSC1表)或上一年度《法团成立表格(股份有限公司)》(NNC1表)或上一年度《更改公司秘书及董事通知书(委任/停任)》(ND2A表)(以上材料均应为黄色核证版)。
(3)境外商户属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由香港特区政府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核发的《法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证书发出日期需在受理之日前1年内)。
(4)境外商户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由澳门特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核发的《商业登记证明》(含登录及附注,证书发出日期需在受理之日前1年内)。
(5)境外商户属台湾公司的,提交台湾地区股权关系证明文件。
(三)《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原件)、旧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新车的验车信封(原件)。
二、所有港澳籍车辆须符合当前国内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车辆应为车长小于6米、乘座人数小于或等于8人(含驾驶人座位)的小型载客汽车,动力来源可以为化学燃料、蓄电池、燃料电池或混合动力等(车辆类型按照国内机动车标准确认,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必须未登记于已申办的各类指标,或车辆原登记申办的指标已进行注销。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公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对不符合本公告条件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